不纳入交强险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上海保监局、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公告,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对上海市已经实行的“双挂钩”制度中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二是对原有费率浮动因子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交强险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增加了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的部分因子,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三是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基准费率为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
经修订完善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驾驶员将能享受到40%的交强险费率下浮。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版“双挂钩”办法,昨日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调整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2004年4月1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上海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与保险理赔和行车安全状况挂钩浮动制度即“双挂钩”制度(交通事故+交通违法)。
对为何对原有“双挂钩”办法进行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并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作出的必要调整。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完善包括多项内容,一是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任或与保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二是为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新增加了部分因子。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
三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标准。
上浮最高调整为60%
除作出上述调整外,新版“双挂钩”办法还对费率上浮和下浮的空间进行了调整。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费率上浮,其上限将由原来的70%下降到60%。
与此同时,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遵章守纪的驾驶员将能享受到更多的费率下浮优惠。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版“双挂钩”办法,费率下浮比率将采取每年递增方式。即由以往每年固定的下浮10%调整为第一年下浮10%、第二年下浮20%、第三年起下浮40%。
按照上述标准,如果车主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同时连续三年没有事故理赔(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通过新版“双挂钩”办法,该车主最多可享受70%的费率下浮。
与此同时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好地与去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相衔接,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
不纳入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非法安装报警器的
4.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5.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7.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9.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11.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3.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14.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1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6.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的
1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8.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9.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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