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保监局正式推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保监局正式推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实施1个月来,事故双方当事人主动撤离现场、自行解决赔偿适宜的交通事故已占符合《办法》规定的轻微事故总数的近6成,因事故造成拥堵报警大幅减少。
北京市各保险公司根据《办法》的要求,加强内部协调,规范理赔材料,调整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为事故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建立行业协调沟通机制,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理赔服务中出现纠纷由保险公司相互协调解决;对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当事人可就近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另一方保险公司无条件接受定损结果;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事故,当事人直接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事故车辆查勘定损一次完成;取消了保单复印件、体检证明等不必要的理赔材料,对不需要等候交警处理的单方事故,取消了以往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理赔处理更加简单方便。同时,不断完善实施细则,针对事故车辆商业车险、交强险投保公司不一致,事故双方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双方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结果有分歧,一方当事人执意要返回本车承保公司定损等实务问题,及时出台保险行业理赔处理原则和操作要求予以解决。
《办法》实施1个月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广大市民群众反映良好。各大网站纷纷开通专题评论,网友积极参与,新浪一个专题论坛就有137条评论,网友表示“此办法有利于提高警务效率,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准,有利于提高全民素质,有利于社会稳定”、“快速理赔对交通确实有很大改善,车主们乐意此种结果,时间就是金钱”。
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限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5.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