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本月底出台商业车险完善方案
“车子出险了,人保财险只捡损失小的赔,损失大的那块却不赔了。”9月20日,杜女士拨打党报热线反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在理赔时“拈轻怕重”,以自己车子出事故“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维修费用。这让车主杜女士很郁闷:很多私家车主会开车但不“懂车”,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保险公司此款规定显失公平,有“霸王条款”之嫌。
车主:车子出险,保险公司只赔“小头”
9月12日,杜女士驾驶自己的本田雅阁在济青高速济南段行驶。上午10时许,在距离济南东出口约5公里的地方,车子的发动机忽然发出异响,杜女士赶紧采取措施停车。下车后,杜女士发现有机油漏下,知道车子出问题了。因为自己的车子在人保财险投了保,杜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人保财险服务热线95518报案。对方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让杜女士先联系高速公路管理方把事故车拖离高速路。半小时后,高速公路方面用拖车将事故车拖至济南东出口。
11时20分左右,人保财险济南市分公司理赔员到达现场,问明情况后,对方让杜女士把车拖到济南市人保财险的一家定损点。在定损点,工作人员表示事故车发动机罩被不明物击穿,造成发动机损坏。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将事故车照片发到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并建议杜女士将事故车拖回济南维修。
9月13日,杜女士又将事故车拖回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指定的维修点济南广汽本田鸿发店。在该店,人保财险理赔人员查看事故车后,认为发动机进入一些金属屑,造成损坏,需要大修。按广汽本田鸿发店出具的估价单,该车零部件和维修费合计需要19117元。
“保险公司方面只赔付其中的900多元,其他的费用不赔了。”杜女士表示,人保财险以“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此次维修大部分费用。
21日下午,记者致电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理赔员程凯(音)了解案件情况。程凯告诉记者,杜女士的车子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拖底,造成发动机油底壳破裂,此后又继续行驶,机油漏完之后,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依据我们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程凯表示,杜女士因车辆拖底造成的发动机油底壳损失和机油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由于拖底之后没有立刻停住车,而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人保财险方面的决定,杜女士并不认同,“我发现车辆有异响之后,第一时间就紧急采取了停车措施,并拨打电话报案,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杜女士表示,车子是自己重要财产,从常理来说,自己不可能在明知发动机或车辆受损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去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财物遭受更大的损失。另外,很多车主会开车但不一定懂车,“保险公司不能要求所有驾驶员都有汽车维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事故敏感。”杜女士认为,人保财险是故意推卸责任,“作为一家知名的大企业,不能光收取保险费,而到赔付时百般推脱,如果这样,消费者谁还会相信他们的承诺?”杜女士气愤地说。
律师说法:相关条款易被保险公司滥用
“车主因拖底造成漏油比较普遍,车主不知情的情况继续驾车,能否认定是‘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行为?很多车主会开车但不懂车,人保财险的上述规定是否显失公平?”杜女士质疑说。
记者了解到,人保财险的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方经常会对如何适用该条款产生分歧。“人保财险保险合同中这一免责条款是依据减少损失原则确立的。”针对杜女士的质疑,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国庆分析说,“减少损失”原则通常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或依合同约定需承担另一方损失赔偿责任时,另一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责任;如果另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则对于损失的扩大部分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条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减少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体现公平与诚信。”赵国庆说。
具体到杜女士质疑的保险合同中的“对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赵国庆表示,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做如下理解:作为一般使用人依据常识能判断出被保险机动车已经发生明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修后再使用;或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已经经专业维修人员检测后确定机动车存在故障,而继续使用机动车,导致的扩大损失。
“不能仅凭机动车存在两个关联的故障就适用本条款,主张免责,这样对于被保险人是显失公平的。”赵国庆说,是否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是以使用人已经明知机动车存有故障为前提,这种故障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当依据使用人判断能力来确定,否则会加大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有悖公平、诚信的立法本意。
对于目前各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合同中减少损失条款的规定,赵国庆律师表示,有的条款内容的表述过于简单,保险公司在判断机动车故障方面肯定比一般的被保险人有优势,目前条款的约定容易被保险公司滥用,来减少其理赔责任,应当对该条款进行细化,明确被保险人方对保险范围内损失发生的认定标准,既提高被保险人方减少损失的意识,又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保监会:本月底出台商业车险完善方案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杜女士遭遇的情况比较少见,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是规避车主主观故意造成车辆二次损失扩大,然后将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方面。
“人保财险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也存在需改进之处。”一位资深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说,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理赔、定损等方面经常引发纠纷。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类纠纷是由于车险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
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中国保监会今年3月底发布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就车险承保、理赔流程是否规范等问题开展调研,“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是此次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
保监会指出,广泛调研之后,将于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 案 的 调 整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