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4S店办理了“全保”,出险才发现全险不全

 所属分类:  2013-9-13 10:37:18    加入收藏
 “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 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自己买车时明明委托4S店办理了“全保”,但当车辆被盗后才发现,车辆“全保”保的并不是全部险种。日前,浙江省的地方消保委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全保”所忽悠,同时呼吁推销和代办车辆保险要准确明示。

  去年4月,宁海一陈姓消费者购买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查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这位消费者料想不到的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消费者才明白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亦未退还。

  消费者认为购车时,明确告知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该为其办理全部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

  而店方表示,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双方争执不休。2011年2月底,宁海县消保委跃龙分会受理此起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购汽车盗抢险不计免赔应为200余元,而多收150元保费店方作为车价入账。

  由于在办理车险过程中,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切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仔细核对。消委会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太多,保险合同条款的表述和文字的晦涩难懂,令消费者吃不消的问题由来已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车辆险若要全保齐,有10多种,有的险种都不一定在做,“全险”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行业规范上讲,都没有这一概念。而多数消费者在首次购买车险时往往会委托车行代办,其主要原因是车险知识的匮乏、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业潜规则等。在保险业务中出现“全险”这样不保险的概念,是对消费者的严重误导。

  行业应该严格保险业务的操作规范,无论是推销还是代办车辆保险,必须准确明示,监管部门应该禁止保险推销和代办人员滥用“全险”概念,以杜绝对消费者的误导。

2013年9月10日

车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人朱某驾驶货运车行驶在乡镇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某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救治。经过住院治疗20多天,伤者痊愈,一共用去治疗费4100元。后来朱某以自己驾车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为由拒绝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伤者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车轮弹起石子致伤道路行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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