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分类:  2013-9-14 9:32:02    加入收藏
今年2月1日起,社会普遍反映难以理解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每次最高赔付额将由现行400元降为100元。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保监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交强险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针对社会上一些车主提出的无责赔付理赔繁琐问题,保监会将指导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只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车主角度讲,一些无责方车主对于要向全责方支付赔款的方式难以理解,也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办理保险索赔;而全责方车主的车辆损失,由于有一部分要由无责方赔付,其余部分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索赔手续也相应增加。

  此外,保监会还将继续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互碰自赔”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提高交强险的理赔效率。

2013年8月15日

保监会严查为消费者办汽车按揭等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昨天(8月7日)发布对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的监管通知,表示将制止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 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严查为消费者办汽车按揭、保险时收取“返利”、“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   据三部门介绍,最近在一些地方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中,存在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各地查处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汽车交易市场以各种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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