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建立电销资料备案制度
电话销售保险一直扰民不断,其中更夹杂了代理人送礼、返利等违规行为,带来的影响甚至可能危及整个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因此,规范电话销售渠道是规范保险市场的重点之一。
近日,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电销专业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车险电销通知》”),对深圳市各财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提出具体要求、标准,希望借此限制、破除电销车险中的违规行为,让市民拥有更规范的投保渠道。此举一出,可谓给车险电销市场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呼出行为限制明确
明明自己没有将个人信息留给保险公司,为何还会常常接到电话?明明已经婉言谢绝投保,为什么业务员还会接二连三地骚扰?针对这些问题,《车险电销通知》首先规范了呼出行为。其规定,对于呼出对象,保险公司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客户资料,不得以非法或不恰当的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对象应限定在以下范围:一是已在本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的客户;二是曾经主动呼入,并表达投保意愿的客户;三是本公司所在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客户,但须具有客户同意保险公司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险销售的证明。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对其他客户进行呼出。保险公司发送促销短信的客户范围也应遵守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以上规定对于呼叫对象的范围框定有着较严格的限制。
而针对呼出时间和呼出次数,《车险电销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电销呼出时间限定为每天8:00至20:00,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呼出。对进行过三次呼叫均未应答或拒绝应答的客户,保险公司在当日不得再次呼叫。对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滋扰。
送礼、返利明令禁止
附送礼品、承诺利益返还等也是车险电销渠道的不规范行为,不仅会造成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更容易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在《车险电销通知》中予以了明确禁止。
其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物等。保险公司不得以电销产品承保团体业务,不得以减免车船税、套用车辆型号、更改座位数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费率。
在为不同渠道客户提供服务时,《车险电销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一视同仁。对为电销客户提供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合理的、必要的服务时,也须承诺其他渠道购买者相同服务。而所有承诺的服务,都具有契约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杜绝误导性承诺、虚假承诺或承诺无法落实,确保所有服务落实到实处。
建立电销资料备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车险电销的监管力度,有效管理宣传通道,《车险电销通知》特别强调了备案制度。
保险公司制定的电销产品宣传方案应在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深圳市保监局备案,包括广告和销售费用预算、宣传材料、广告用语、广告投放渠道及频率、电销坐席人员奖励政策等。如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或新增项目,应同样履行备案程序。对内容明显不适当的,深圳保监局有权要求公司调整或停止执行。
据了解,《车险电销通知》已经于5月9日发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的以上材料向深圳保监局备案。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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