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车险的调研情况的介绍
商业车险存在“高保低赔”的行业惯例。对此,保监会昨天表示,将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并承诺9月底前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的改革。
新车价投保折旧价赔偿
上周,央视曝光了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赔偿处理条款,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9万元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将与各领域人士召开座谈会
昨日,保监会表示,目前商业车险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是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开展调研。
据了解,保监会调研的内容包括,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保监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保监会将与各领域人士召开座谈会,包括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专家学者座谈会,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等等。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部主任李枫昨天向记者表示,目前行业里盗抢险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的,而车损险则有新车购置价和车主与保险公司协议商量两种方式投保。“由于车损险如果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在理赔的时候会有一定折价,所以一般车主都会选择按照当时市场上的新车购置价投保。”李枫指出,这些条款也都是几年前制定的了,肯定会有不完善的地方。
■ 案例
一协会8年多交过亿车险
据央视报道,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周定海是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会员,该协会会长王伟国说: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匡算,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元,协会共有8000多辆车,8年就多交了1个多亿。(殷洁)
关于商业车险的调研
【调研内容】
●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方式】
●召开座谈会。主要包括:召开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召开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召开部分媒体座谈会;召开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座谈会等。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书面问卷、网络调查、书面来信等多种方式。
●采取重点走访的方式听取意见。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等。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个别访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