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队司机醉酒驾车将人撞伤后,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9-14 15:41:03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交强险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给赔付的。要你按照正常的赔付次序赔付。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会到商业险里面进行赔付。而商业险精神赔付是不赔的。

 

  但是如果你通过司法诉讼的话,按照高院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优先获得赔偿的,这个时候是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进行免陪的。

  综上,如果你要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你是伤者的话,你就起诉保险公司,如果你是车主,你就建议伤者起诉保险公司,这样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你是车主,你和伤者进行调解的话,一般是按照赔偿顺序的,那么你就不一定获得赔偿的。

  汽车队司机醉酒驾车将人撞伤后,为索保险赔偿,汽车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汽车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保险合同中约定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免赔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栗某系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该行为所引起的保险责任属于保险公司与汽车队约定的保险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之一。在李某诉汽车队的已生效法院判决确定车主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保险公司无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故汽车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故对汽车队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2008年9月15日晚8时28分,灵川男子蒋某醉酒后驾驶从阳某处借的一辆小型客车,由灵川县城往桂林市方向行驶,途中撞上了横过道路的妇女某。秦某身受重伤,蒋某却驾车逃离现场。最终,由于秦某受伤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将蒋某抓获,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辩称,蒋某醉酒后驾车肇事,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灵川县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肇事车在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由于受害人秦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也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因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应予以赔偿。灵川县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秦某家属事故死亡赔偿金11万元。蒋某赔偿秦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3.4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2013年7月20日

“7月新政” 出险5次保费上浮30%
     近日在全省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记者了解到,自省保监局上半年全面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以及建立商业车险的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之后,今年下半年再出重拳,逐步与交管局的交通违章系统对接。这意味着,车主交通违法如乱闯红灯致交通肇事,在日后买商业车险时,或要多支付一笔高额的保费。 “7月新政” 出险5次保费上浮30% 从7月1日起,全省施行了商业车险的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以下简称7月新政),即每个车主的理赔信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能了解到,最终能根据车主风险度,确定不同的保费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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