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超载保险不予理赔
起诉原因:因车辆超载保险不予理赔
2012年2月20日,赵先生所开的半挂车,单位为其投保了271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就在2012年6月17日4时,赵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沿京沈高速公路口北京往沈阳方向行驶至5811km+40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与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失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辽宁省鞍山市交警支队认定,赵先生负全责。2012年6月19日,赵先生向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管理处赔偿路产损失38740元,之后主挂车被拖回长春,赵先生支付了车辆施救费17000元,主车修理费91945元,挂车修理费29325元,原告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121270元。车辆修理以后,因车辆存在故障赵先生又支付修理费8000元。
赵先生认为,既然投保了,这笔钱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现在这笔钱都是他承担的,所以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然而,在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并不支持,理由是该辆车存在超载的情况,才导致了车祸的发生。于是,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车主胜诉:保险公司支付16万赔偿
此案经过审理后,吉林睿智律师事务所的李云峰律师认为,此事故经鞍山市交警支队认定,因赵先生驾驶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他负全责,并不是超载是主要因素,所以保险公司的不理赔说法并不能认同。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和对第三者损失在应赔付的范围内减少赔偿数额以及施救费应当按照车与货的重量比例分担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本案保险单特别约定中,只约定了第一受益人,并没有特别约定车辆超载免除责任条款。
在“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拒赔”的问题上,后随机采访了4个保险业内人士。虽然他们对案件的理解有些不同,但基本观点还是一致的,那就是: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载而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
按照保监会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4条至第29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可是,由于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保险纠纷。
超载可以拒赔,但超载并不是一个可以拒赔的万能理由。从上述案例来看,是行人违规在先,事故主要责任方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导致事故发生。超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并非超载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目前,超载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如果一旦超载,保险公司便可以免赔,那么投保车损险和三者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对投保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应当考虑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事故和超载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事故的发生若主要是未注意避让行人引起的,超载只是加重行为的后果,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对于事故是否是超载引发的,超载是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保险人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不能举证,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