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乱象知多少
从上海市一中院获悉,2009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车险案件占全部保险纠纷案件的69%,占全部金融类案件的比重也高达24%。而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因免责条款的适用而产生争议的占比39%,双方因对理赔项目与金额意见不一而引发纠纷的占比43%。
可见,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险正成为消费维权和金融纠纷案件新的高发领域。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赵皎黎表示,车险服务投诉一直是保险投诉的一个重灾区。不少消费者反映,投保时承诺得好像什么都可以赔,理赔时却好像什么都不行,保险代理人的服务态度有待改进,理赔响应速度也不尽如人意。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车险占中国财险的比重达75%,是财险最大的业务,涉及广大车主的利益,监管部门和行业应予以重视。当前车险领域矛盾纠纷频发,一方面是保险行业本身存在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对保险的认识也存在偏差。”
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签约时往往不能充分履行对合同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不能充分了解;有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制订或审批的保险免责条款之外,在特别约定栏内以打印的方式添加新的免责事由,直接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因此引发纠纷。而为了节约运营成本,保险公司通常会与汽车销售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委托汽车4S店代售保险、代收保费。由于4S店只是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本身并不负有条款说明义务,缺乏主动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的动力,因而导致车险案件纠纷大量产生。
车辆购置税也要上保险
一个月前,河南省桐柏县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车价97300元。8月17日,他在当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
王先生的车辆保单载明,“新车购置价”105617元,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都是以105617元为保额计算保险费,两者保险费分别为2214.26元和563.59元。拿到保单,王先生发现了其中的蹊跷:“新车购置价”不是97300元,而是105617元,超出8317元。
看王先生一脸疑问,保险公司经理解释,车价之所以多出8000多元,是因为车辆购置税被加入到新车购置价中,“保险费是系统计算出来的,不是我们人为改的”。
“我是在给车上保险,还是给税上保险?”对于王先生的质疑,这位经理说这是保险公司的“惯例”。
王先生算了一笔账,8317元车辆购置税占“新车购置价”105617元的比例为7.88%,则8317元车辆购置税所交纳的保险费为(2214.26十563.59)x7.875%=218.7元。“多交了两百多元。”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计费方法太不合理。
一气之下,他提出退保。一周后,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要求扣除70元手续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告诉他,各家保险公司采用的都是精友系统计算保险费,把车辆购置税直接加进了车价,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上保险都是这么算,“你可以去打听打听”。
专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根据车损险的概念,在投保车损险时,只能按照车辆本身的购置价确定保险费,不应包含购置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如牌照费、车船使用税、购置税等,因为这些不具有财产价值。
“这个‘行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这样认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刘俊海说,虽然事发河南,但这种做法也曾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存在。“保险监管机构不要像过去那样一屁股坐在保险业的椅子上,替保险行业做看家护院的私人家丁,而要把自己定位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神,积极转变观念,实现职能转身。”
“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车辆购置税加进车价收取保险费,这不是一个受尊重的保险行业应有的做法。”刘俊海指出。他希望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保险行业通过严格自律,建立一个与消费者多赢共享、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营利模式,进一步增强保险市场的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