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种非车主驾车肇事的案例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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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 1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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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后肇事致他人受损,车主要不要赔?车辆借朋友使用出车祸,损失算谁的?餐馆提供代客泊车服务,驾驶顾客车辆出车祸,责任又算谁的……昨日,记者从深圳罗湖区法院了解到,据该法院统计,非权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诉讼案件占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30%以上。
案例一
车辆被盗出车祸 车主免赔 陈某2011年6月买了一辆车,同年11月份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却已经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罗湖区法院郑有培法官评析,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车辆转让未过户出车祸 买家赔 杨某于2006年8月购置了一辆宝马,2011年8月将该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郑有培法官认为,根据物权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来承担。
案例三
借无证客户驾驶出车祸 共同担责 刘某系一企业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商务车。去年2月21日,刘某将商务车借给客户李某。当日上午10时,李某驾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司机游某重伤。交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全责。法院认为,刘某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与肇事方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郑有培法官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车辆被盗出车祸 车主免赔 陈某2011年6月买了一辆车,同年11月份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却已经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罗湖区法院郑有培法官评析,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车辆转让未过户出车祸 买家赔 杨某于2006年8月购置了一辆宝马,2011年8月将该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郑有培法官认为,根据物权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来承担。
案例三
借无证客户驾驶出车祸 共同担责 刘某系一企业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商务车。去年2月21日,刘某将商务车借给客户李某。当日上午10时,李某驾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司机游某重伤。交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全责。法院认为,刘某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与肇事方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郑有培法官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