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免责”能否被打破

 所属分类:  2013-9-14 22:27:11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不足以弥补很多受害人的损失。今后能否更进一步,打破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免责”?

  3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对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可谓是“双重免责”,可以不予理赔。

  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在醉驾、毒驾中,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一些必要的抢救费。被撞者无法从保险公司处通过交强险解决赔偿问题;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时候,都会提供对于上述情形的免责条款,同时要求投保人签订情况告知书。如果投保人拒绝签订告知书,保险公司将不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关键是,目前投保人根本找不到没有此条款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如果投保人签订告知书,根据我国保险法,此免责条款自此生效。被撞者将无法从保险公司处通过商业险解决赔偿问题。

  可以说,交强险对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都有一定的强制性。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权衡了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了对保险公司的“强制”分量,扩大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责任,由垫付抢救费转变为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这均值得肯定。

  不过,意见稿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商业保险中“合法”的“霸王免责条款”并未涉及。众所周知,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不足以弥补很多受害人的损失。今后能否更进一步,打破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免责”?当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商业保险的保险金等形式,保证其正常经营,为投保人提供更多更人性化的选择。

  现在,意见稿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肇事者的追偿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肇事者进行追偿是合理合法的。然而,如果将来打破了商业保险的免责,保险公司应当不能向肇事者追偿商业险所赔偿的份额。否则,投保人没有任何“好处”,将严重打击投保人进行该方面商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而也不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有人可能会担心,商业保险也赔偿醉驾伤人,会导致投保人在道路上肆无忌惮地醉驾、毒驾,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已经为他们设置了紧箍咒。民事赔偿有保险公司帮他承担,刑事责任却逃脱不掉。

  最后,意见稿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改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是我国的广义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虽然我们将来也能够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来实施新的意见稿,可是行政法规的修改、解释权毕竟都归国务院。不如,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将其上升为位阶更高的法律层面,使之更具强制性,以捍卫法律尊严,使意见稿的进步有实有名。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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