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所属分类:  2013-9-14 23:07:09    加入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1)1.0升(含)以下 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 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 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 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 3600元至5400元

   另外,北京因限行减免2月车船税!如在北京各税金/12*10即可

 

   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7日

未来车险保费是增是减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车险条款进行修订,为此,保险业界密切关注事情新动向。   在中保协的车险示范条款中规定,车损险保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使车主不必再为购置税买保险……   除此之外,示范条款还将给广大车主的保险理赔带来怎样的变化?   【多项争议条款被删除】   “车被盗了,如果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要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这是现行盗抢险中的一个条款。而在最新的示范条款中,此一条款被删除了。记者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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