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滞纳金特点
两个“试行办法”收取2%滞纳金 一个改了一个没改
市民希望有关部门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报道:同样是广州市的政府规章,同样存在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过高的情况,《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及时作出修改,而《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却依然故我。对此,有市民表示希望有关部门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羊城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为了迎接《行政强制法》的正式实施,广州市此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
2011年12月13日,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就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陈小清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需要修改、废止的,原则上应当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2012年5月1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据悉,此次提出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在内容上均有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且存在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其中明确提出删除《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中有关“不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应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的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会议还决定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条中的“迟延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迟延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月15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再次向广州市法制办相关人员求证事情进展。市法制办有关人员透露,《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被列入立法(修改)计划,目前正处于论证阶段,但因为专家论证等工作耗时难以估计,修改该办法的后续工作尚未有具体的时间表。对此,有热心市民提出疑惑:《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样存在滞纳金加收比例过高的情况,为何后者已经修改了,前者却“落单”了?
链接知识点:$滞纳金
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说明
例如:持卡人小刘刷卡消费15000元,他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1500元,如果在到期还款日小刘只向银行还款500元,那么银行将对低于最低还款额的部分即:1500元-500元=1000元收取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金额为:1000元*5%=50元。
车辆购置税滞纳金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