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补充
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征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负责大连地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及办税地点公告如下:
征收单位/办税地点/联系电话: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处/西岗区长白街7-2号(原大连市车购费征收稽查处)/83633149
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旅顺口区和平街37号(原旅顺车购费所)/8662407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开发区五彩城J区3栋5号(原开发区车购费所)/87538036
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金州区解放路26号(原金州区车购费所)/87698324
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普兰店市勃兰路北段40-10(原普兰店车购费所)/83120160
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104号(原瓦房店车购费所)/85632534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庄河市新华路二段21号(原庄河车购车所)/89817793
长海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长海县长山岛镇和风街32号(原长海车购费所)/89885004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甘井子区东纬路410-1号(原甘井子车购费所)/86650164
《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04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公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其中规定,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004年12月17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据一些地区反映,该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发了补充通知,新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手续。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据了解,在此前的规定中,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链接信息: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是按车的价格的10%计算的,4S店的车出售价格中包括车价加17%的增值税,所以要扣除增值税后再乘以10%来征收购置税。购置税=(购车价格÷117%)×*10%。现国家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了5%,小排量车的购置税=(购车价格÷117%)×5%。假如一台车售价是11.7万元,车价就是10万元,购置税就是1万元。是小排量车,优惠后购置税为5千元。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一、税率规定为10%
二、计税价格可分为国产车和进口车
1.国产车的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比如,纳税人购买一辆11.7万元(现在的厂家市场指导价里面已经包含17%的增值税)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即117000÷1.17×0.1=10000元,最后要交10000元的车辆购置税。
2.进口车的计税价格: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