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上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与处理

 所属分类:  2013-9-15 23:41:05    加入收藏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阶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报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凡是由于违章搭乘或违章载货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货物投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欧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处理

     (1)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圈、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贻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2013年4月14日

责任限额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依保监发[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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