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汽车保险条救费率管理规定
我国过去的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较为严格,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的条款费率,例如.1996年,I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硕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由于实行统一的条欲费率,广大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投保时对汽车保险险种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各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受到很大的限制.经常出现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在保险费率上大打价格战和影响保险业正常发展的恶性竟争事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于保险费率自由化的呼声日高。为促进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我国的汽车保险从经营管理、产品、价格到运作棋式尽快与国际接轨,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2002年3月4日,保监会发出的(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26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而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同年8月15日,保监会发出的《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1 87号)规定,自2003年1月IH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欲费率管理制度.同时.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欲费率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但是,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实施后,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同时使用两套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公司自行开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新条款和以公司名义报批的原统颁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于是2003年2月8日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停止使用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03113号).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停止使用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欲(包括统颁费率简单打折产品)。至此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款费率正式退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
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改革后,保监会为了加强对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制订了一系列的相关管理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申报和审批做出具体的规定。
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的申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制订、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条款,应报保监会审批、备案。保险公司制订、调整或选择其他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费率.应报保监会审批、备案。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背区城内调整汽车保险费率.应报地保阶监管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