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未告知 车辆出险如何理赔
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旺顺公司驾驶员邓永平驾驶赣C19526号车,在没有降下货厢时沿永修县涂埠镇江玻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电缆线断裂、电线杆断裂、袁志坚家居民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认定,邓永平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调解,旺顺公司赔偿袁志坚房屋损失3000元。2010年7月10日,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线光缆损失为21138元,旺顺公司已将此款付给受损单位。
事后,因就理赔一事,旺顺公司与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旺顺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旺顺公司所有的赣C19526号车在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宜春平安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理赔。虽然保单已明确规定,因操作失误或由于车辆自身等原因导致后车厢非正常升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宜春平安保险公司并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旺顺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宜春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旺顺公司24138元。
宜春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司机因疏忽未降下车厢,致使车箱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光缆、电杆、房屋受损,明显属于保单上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不需要另外作出明确说明。二是,旺顺公司收到保单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该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十)项“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旺顺公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因而宜春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旺顺公司与宜春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事保险销售多年的甘先生称,市民投保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业务员推销产品时,会夸大收益,但在保险协议书上没有体现。遇到这种情况,您一定要看清保单上规定的权益与义务。有些保险单往往写得很复杂,这时可以咨询业务员,一定要问清楚,而不是被业务员牵着鼻子走。
其次,购买保险时,也要注意核实一下业务员的身份,看看他们是正规的业务员,或者只是代理。这时,您可以致电各家保险公司,核实业务员的身份,如果不是正规的业务员,最好不要向其购买保险,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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