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限额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3 16:15:34    加入收藏
交强险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其规定的确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是强制险,有明确的保监会交强险限额。有责情况下,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人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及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无责下,财产赔偿限额100元,人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及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据了解,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分别规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各项限额标准是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参照多方面因素考量且联合制定的,且由国务院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求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制定,保监会交强险限额在相关司法审判实务中的规范性和指引性原则得到进一步明确。了解交强险限额是为了日后理赔的方便,在此笔者提醒车主,在出现事故后,最好在现场马上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开好相应证明,否则,有可能由于无法出具一些必需的证明而在理赔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如果不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就会有免赔率或者不赔。

 

  保监会交强险限额规定,对引导公众以客观与平和的心态看待保险理赔,对督促与监督保险公司杜绝惜赔、盲目拒赔进而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对构建和谐的保险外部发展环境,都具有不可否认的多重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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