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的计算方法

 所属分类:  2013-9-16 22:43:59    加入收藏
 2011年10月13日13时9分左右,陈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普通客车由某市开往某县,当其驾车行驶至某县路段,撞上路上行人张某,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经查,该客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未保投不计免赔。因协商不成,张某的家属将某运输公司及其某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0万元,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内先行赔付,其余由某运输公司赔偿。某财保公司辩称,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按20%的免赔率计赔商业三责险16万元,合计赔付27万元并提供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

  【分歧】

  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性质理解问题。原文作者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笔者不敢苟同,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商业三责险的投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定是经过协商后再在“免赔”与“不免赔”的保险合同间达成一致,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一个协商“免赔”与“不免赔”的过程。并且,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只是保险公司计算保费的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其次,关于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的计算问题。应按照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即某财保公司赔付200000×(1-20%)=160000元。

  根据2003年5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2号)第三条:“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所有风险都予以赔偿,而往往基于相应的价格,约定予以赔偿的特定风险范围。因此,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第四条:“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促使投保人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额和约定保险金额的条款并无矛盾,两者共同构成对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约定。”

  据此,可以得出在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设置的绝对免赔率与责任限额(保险金额)并不矛盾。免赔率条款的设置目的是“防范道德风险”、“促使投保人尽到应由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2013年3月24日

车险除外责任应注意
    车险除外责任应注意   某财产理赔部门的张先生告诉笔者,春节期间,大量的交通意外事故中有一成左右都属于除外责任,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而这些除外责任大多是车主人为造成的。   春节期间,一些驾驶员酒后驾车导致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一般来说,各个保险公司都把酒后驾车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作为除外责任。除此以外,诸如一些“驾驶的机动车和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非营运车营运驾驶”等等因素,都会导致车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险权益。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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