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13时9分左右,陈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普通客车由某市开往某县,当其驾车行驶至某县路段,撞上路上行人张某,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经查,该客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未保投不计免赔。因协商不成,张某的家属将某运输公司及其某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0万元,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内先行赔付,其余由某运输公司赔偿。某财保公司辩称,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按20%的免赔率计赔商业三责险16万元,合计赔付27万元并提供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
【分歧】
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性质理解问题。原文作者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笔者不敢苟同,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商业三责险的投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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