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哪些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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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7 2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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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强制性。机动不骊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保险。在以上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试,均是以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通常做法是机动车所有人在领用牌照或驾驶执照前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机动车年检时也必须提供责任保险凭证,否则不T.办理相应的手续。对没有办理责任保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给予一定的惩罚。
2.灵活性。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无一例外地均应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由保险监理机关统一拟定,而是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驾驶员、保险车辆等诸要素制订,只要其不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各保险人所定的费率都是合法有效的。
3.全面性。凡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有利于建立数额较大的保险基金,能保证第三者在迢受到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而且大额基金的运作也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因此,就其承保的对象来看,包括了所有运行了的机动车辆。
4.保护受害人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因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违背担保或欺诈而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责任。但在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中,即使被保险人存在以上情况,保险人不得拒保也不得终止保险合同,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损害的造成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是过失行为,亦不论是被保险人自己或者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均应以保护受害人为宗旨,支付保险赔偿金。
5.突破合同相对性。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按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无权要求享受合同中的权利。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了使他们的利益真正得到保障,受害人依法享有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1.强制性。机动不骊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保险。在以上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试,均是以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通常做法是机动车所有人在领用牌照或驾驶执照前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机动车年检时也必须提供责任保险凭证,否则不T.办理相应的手续。对没有办理责任保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给予一定的惩罚。
2.灵活性。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无一例外地均应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由保险监理机关统一拟定,而是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驾驶员、保险车辆等诸要素制订,只要其不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各保险人所定的费率都是合法有效的。
3.全面性。凡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有利于建立数额较大的保险基金,能保证第三者在迢受到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而且大额基金的运作也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因此,就其承保的对象来看,包括了所有运行了的机动车辆。
4.保护受害人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因被保险人的陈述不实、隐匿、违背担保或欺诈而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责任。但在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中,即使被保险人存在以上情况,保险人不得拒保也不得终止保险合同,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损害的造成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是过失行为,亦不论是被保险人自己或者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均应以保护受害人为宗旨,支付保险赔偿金。
5.突破合同相对性。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按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无权要求享受合同中的权利。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了使他们的利益真正得到保障,受害人依法享有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