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险公司服务面临新考验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服务面临新考验
在保险行业里,评价保险公司理赔快慢的指标为结案率与结案周期。结案率是对出险客户已决案件数量的衡量,结案率越高,说明客户出险后结案的数量占比越高;结案周期是每个客户平均领取赔款的时间,结案周期越短,说明客户领到赔款的时间越短。
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朱卫东表示,实施新处理办法,不但对车主来说,可以简化理赔手续和过程,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还可以有效地利用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网点优势,做到资源共享。
尽管目前看来,在新处理办法实施后,财险公司能够享受到一些“利益”。但是,也可以预见,这也让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面临新的考验。分析人士称,这意味着对保险公司的管理、理赔流程、服务水平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新规,在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所需的理赔材料。为减少事故当事人往返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对于理赔中产生的问题,保险公司之间要协商解决。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下,对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无责赔付400元,由保险公司内部进行结算,无责方被保险人需提供必要的材料。
多家保险公司向记者表示,接下来,按照新规,公司将对定损中心人员进行培训,理顺理赔流程以及调整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