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保险时做详细了解
粟某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买车后,粟某为该车到保险公司上了全险。在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盗抢险的条款中,第1条作了如下的约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某日,栗某到该市的某客户处洽谈业务,将车停放在客户所在的写字楼下的停车场。洽谈结束后,粟某回到该停车场取车时发现“马自达”桥车已经无影无踪。粱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保险公司报了险。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获悉:该车已被转卖至南方某省。当地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扣押。公安机关立即派专人前往该省取车。
但由于当地的购车人对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百般阻挠,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将车提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粟某考虑到该车能否提回尚存在很大的风险,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栗某来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栗某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侦查,已经查明下落,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经侦查后获悉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的下落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经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起因乃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了较为模糊、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言。如果是有意的,就是保险人为投保人所设置的保险合同陷阱;如果是无意的,也是保险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广大投保人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如果保险合同自身有瑕疵,其责任当然只能由保险公司自己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机动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加以赔付的条件是:“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夺或被抢劫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查明下落者”。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险部所作出的解释是:“保险车辆被盗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被盗的事实,时间上满三个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查明车辆下落。”
与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比较起来,上述规定和解释所使用的语言要明确得多。该保险公司未使用上述的明确语言,而是使用了容易产生歧义的“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者”,使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成为有瑕疵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很多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不做详细了解,匆忙地草草下单,这无疑会给以后可能的理赔和服务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为了在以后的用车生活中,多一份惬意和保障,同时也可以省去不必要的费用和麻烦。
看清保险理赔程序和免赔条款。车主要明确自己所投险种的理赔范围,什么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理赔需要什么材料等。此外,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报案、报案期限是多长时间等问题。找大品牌保险公司,安全有保障。有一些小的保险公司,用压低保费吸引消费者,但服务和理赔等方面难以跟上,难以保障权益,如果没有熟人,车主最好不要买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