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粟某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买车后,粟某为该车到保险公司上了全险。在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盗抢险的条款中,第1条作了如下的约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某日,栗某到该市的某客户处洽谈业务,将车停放在客户所在的写字楼下的停车场。洽谈结束后,粟某回到该停车场取车时发现“马自达”桥车已经无影无踪。粱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保险公司报了险。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获悉:该车已被转卖至南方某省。当地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扣押。公安机关立即派专人前往该省取车。
但由于当地的购车人对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百般阻挠,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将车提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粟某考虑到该车能否提回尚存在很大的风险,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栗某来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栗某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侦查,已经查明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