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逃逸”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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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8 15: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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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起发生在地下车库的普通车祸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地下车库算不算道路?这一法律难点问题众说纷纭。昨天,东城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定,地下车库属于道路,但因车主本身没有赔偿受害者,依据保险法“无损失即无赔偿”的理由,该院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2005年2月23日,司机于旺驾驶公司的东南客车外出办事,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停车场的封闭车道内,于旺将一名保安员撞死。
同年9月,于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被判赔偿保安员家人14万多元,于旺所在的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则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经二中院调解,世纪飞驰公司赔偿10万元。陈先生是世纪飞驰公司总经理,也是车主和投保人。此后不久,以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市分公司拒绝赔偿为由,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将其告上法庭。
昨天,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事故发生地虽在公寓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应属“道路”。
判决最终认定,根据二中院的调解书,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陈先生,而是其所在的公司。依据保险法“无损失即无赔偿”的原则,因陈先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他不应该获得赔偿。
司机“逃逸”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肇事司机于旺在事发后,很快离开现场,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于旺有逃逸行为。
原告依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并未规定致害人逃逸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况且,二中院的调解书并没有最终认定司机“逃逸”。
被告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构成拒赔理由。
由于肇事司机于旺没有赔偿责任,司机所在单位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向受害人一次性赔偿了10万元。
原告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驾驶员,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原告使用投保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事故中未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了原告,则原告因此次事故有获利,违背保险法规定的补偿原则。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盗抢险保额应该算多少钱?
盗抢险保险金额由您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例如,王先生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的捷达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日期为98年5月,2001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额为12万*(1-3年的折旧率20%)=9。6万或低...
查看全文>> 目前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全国各地实施统一标准:
最高赔偿限额 无过错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 50000元人民币 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 8000元人民币 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 2000元人民币 400元人民币
注:1、对于最高赔偿限额应该比较好理解,就是最多保险公司只承担这么多。比如车子损失3000元,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只承担2000元限额,超过部分1000元必须由商业险来补充。
2、无过错赔偿,比如车损,两车kiss了一下(这种事情比较多),如果对方全...
查看全文>> 保险合同的对价到底是什么
上文提及的这位保户之所以认为他的保险合同不合理,其理由在于只得到4万元的赔偿,那么就只要支付与4万元相应的费用即可,并认为这符合合同对价的原理。
在这里,他把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认识来解释具有独特风险转移职能保险合同,认为付出了多少保险费就应得到多少赔偿。如果依此理解,那么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绝大多数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被保险人因为没有得到所谓的“对价”,不是更有理由要求退还所付出的保险费了吗?这样的话,我们不难想象:保险这种风险转移机制将倾刻解体,难以为继。
那么,究竟什...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2日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 保险公司不赔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攻略: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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