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车主应注意的几点
评析: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调查,理应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合。
而张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张先生是否酒后驾车,如果确定是酒后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问题,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配合进行调查。
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构成除外责任,不愿给付保险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表现。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线索,是非常不公平的。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进行调查。
那么,有没有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相应限制、要求呢?从笔者目前对很多车险条款的阅读实践中,尚未发现这样的约定。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驾驶员来证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
保险理赔车主应注意以下几点
积极施救
按照《保险法》规定,车辆发生险情时,车主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另外,汽车保险公司一般只承担车主为防止或减少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所以,车辆出险后,车主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比如说积极开展自救如果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收集资料
向汽车保险公司报案后,不要忘了收集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这些资料对以后的理赔非常关键。同时应该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查勘、照相、定损。
及时沟通
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要与汽车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的价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相差太远。
见好就收
一些新车主往往在索赔过程中出现两个误区,一是“怕麻烦”。觉得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耽误时间,所以就自行私了,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再寻求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不可能了。二是“吝啬”。刮蹭一下油漆要赔,碰了下车灯也要赔,最后可能导致自己车辆续保时的费率被调高;其实,小的车损司机自己承担,在保险公司的记录中你的出险率低,就会享受低费率的优惠。
注重协商
在当地买的车险,在外地出了事故,该如何处理?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情况主要由车主和汽车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因此客户注意和保险公司做好协商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