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成被告 保险公司为何“出尔反尔”?

 所属分类:  2013-9-18 16:33:10    加入收藏
吕大军的爱车“公爵王”出险,直到现在,他还在为申请保险理赔而奔波。

 

  “为了1万多块钱的保险金,我足足打了五年官司,我不想再耗下去了。”记者在电话里能明显感觉到吕大军的一丝疲态。考虑到等二审判决还会耽误时间,已经被保险公司拖累近五年的吕大军最终同意了法院的和解建议。

 

  五年前的保险事故,为何理赔拖至今日?吕大军又为何如此执着地要与保险公司交涉?

 

  车主成被告

 

  吕大军的“公爵王”当年是挂靠在哈尔滨市乐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投保的,保额34万元,年缴保费7800元。

 

  吕大军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汽车底盘严重受损。吕大军随即向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太平支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告知吕大军到其指定的成功汽车维修公司定损并维修,确定修理费13368元。

 

  此后,吕大军按照往常惯例,将车辆及理赔手续交给了修配厂,并授权修配厂代为理赔,保险理赔款作为车辆的维修费。人保公司及成功修配厂两方当时并无异议。

 

  车辆修理好后,吕大军将车辆取走。然而,人保公司却以理赔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给付理赔款,汽修公司转而向吕大军索要维修费。吕大军认为,他已经将对人保公司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保险公司也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定损。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出尔反尔”?

 

  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2003年,汽修公司向吕大军提出诉讼。吕大军一、二审均败诉,无奈之下,只能服从法院判决,给付了维修费。

 

  保户直喊冤

 

  与汽修公司的官司了结后,吕大军仍心有不甘。他说,自己并不是为了区区一万多元才和保险公司叫劲,他只是想讨回公道。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吕大军在当地开的几家店颇有些名气,家里有3辆车:奔驰丰田“子弹头”和“公爵王”。

 

  吕大军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一改以往理赔手续不全的说法,保险公司此时却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两年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眼见与人保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吕大军于2005年11月21日将人保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吕大军的请求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期限,但是吕大军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吕大军在发生意外后的两年内,不止一次通过修配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理赔“过期”。

 

  李滨告诉记者,在诉讼过程中,人保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承认,就该案而言,人保公司当初就应该及时理赔。

 

  对此,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拒赔,吕大军的案子可能是汽修公司在提出理赔请求时延误了时间。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吕大军显然不能接受,在和汽修公司打官司的时候,汽修公司方面明确表示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坚持以手续不齐等各种原因拒赔。“以前出事故时,交给保险公司的也是这些资料,怎么就在这次理赔时卡住了呢?”吕大军表示不解。

 

  人保公司称,人保财险在年底时都会提醒需要索赔的客户,在两年时效内 完成理赔申请。公司曾经试图联系吕大军,但发现手机打不通。而吕大军表示,从未接到保险公司的提醒,也从来没有更换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和吕大军各执一词。

  一审原告胜诉

 

  一审法院认定,吕大军在其车辆发生事故后,即通知了人保太平支公司,人保太平支公司赶到了现场并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确定,说明吕大 军已向人保太平支公司行使了请求赔偿权。

  而吕大军委托成功维修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形成了债权的转让,但在吕大军与汽修公司的官司中,吕大军已把修理费交给汽修厂,说明债权的转让没有成立。因此,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理赔时间应从吕大军起诉保险公司的时间2005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这样一来,吕大军的理赔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有效,吕大军驾驶的“公爵王”发生事故后,吕大军申请理赔,并由保险公司确定了车辆损失数额,但保险公司并未给付吕大军保险赔偿金,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吕大军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吕大军保险赔偿金13368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人保太平支公司不服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人保太平支公司认为,在机动车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对出险的机动车的损失进行初步确认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吕大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向人保太平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人保太平支公司也没有接到过吕大军或汽修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吕大军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赔款用于支付给汽修公司抵消维修费。

 

  人保公司坚持认为,吕大军的车辆从发生保险事故到其提起诉讼,已经过去四年半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吕大军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人保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以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

 

  吕大军辩称,发生事故后,已经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人保公司也派人进行勘查,并确定维修费用。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若认为他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通知他补充材料。保险公司在没有要求他提交补充材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或是拒赔的书面理赔决定。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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