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缴费的理赔纠纷案例的介绍
(一)案情介绍
许某于07,年2月份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万元,应交保险费2 340元。当业务人员将保险单填妥时,许某称先交1 300元,钱不够,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经办人同意了。后来,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口头催收,还是不交。1999年8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许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二)分歧愈见
I.拒赔
持拒赔观点的人认为,许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险费计算方法,许某所交纳的13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担其从投保起前四个月的保险责任。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比例赔付
保险标的在起保第六个月出险,因保险费拖欠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有权bJ,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许某交纳1 3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应当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许某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3.全额赔付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公司对许某拖欠保险费的行为没有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许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三)案情分析
此案与前述案例显然不同,虽然保险人也存在过错,投保人有故意拖欠保险费的侥幸行为。
1.分析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许某没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2.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要看此时保险单是否具有效力
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在车辆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
(1)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应全额交纳。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
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2)当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不支付保险费。
(2)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许某的行为与第2条相符。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S.此案例中保险人有过错责任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应依法采取催收或终止保险合同的措施。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本案纠纷的产生与保险人对应收保险费的催收措施和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此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保险费的缴付时效作明确规定。
(四)案例结论
对于类似诉讼,法院一般按混合过错处理,即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人有未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过错。
此案由保险人按所收保险费占全额保险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符合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公平、合理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