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条款的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不尽相同
所属分类:
2013-9-20 18:32:15
加入收藏
A,B,C条款的盗抢险责任免除不尽相同。 A条款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七)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B条款的: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C条款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 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 已报停手续;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 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或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 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 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 的部分; 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