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行业政策:14项“霸王条款”被删
柳先生的车辆撞花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结束后,柳先生自行前往品牌4S店定损。当他开车到4S店致电保险公司派定损员时却遭到了拒绝。投诉后, 柳先生才得知,这是保险公司从今年10月份起执行的内部“新规矩”:为保障和合作维修厂的利益,保险公司指定用户到指定定损点定损,否则无法定损、无法理 赔。这让柳先生觉得匪夷所思,现场勘察后,保险公司发给他的短信里很清楚地说明:不会指定定损和维修地点,为何出尔反尔。他表示:“一般保险公司的定损中 心的定损额会比4S维修报价低很多,所以我才坚持在4S店定损。”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是保险理赔的关键步骤,谁来定损?去哪定损?这里面猫腻最多。今年初,佛山一公司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因为没有遵照保 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遭到拒赔,在高明法院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赔偿金。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这种私下指定定损点的做法是不合理 的。
但事实上,目前不少保险公司都有指定的定损或维修点,要求受损车辆到定损点进行定损维修,否则不予理赔。记者获悉,今年按照保监会的 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再指定维修厂,但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与合作维修厂的关系,还是私下指定定损点。“一般在哪定损就在哪里维修,这是惯例。保险公司现在的做 法是变相地让客户留在他们指定的定损点维修。”某汽车品牌4S店的保险专员曹先生如是告诉记者,最近他也听到几位客户有类似的案例,由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拒 绝过来,所以最终还是被迫去指定定损点定损维修。
[支招]在佛山的这桩案件中,法官指出,不仅车险定损点不一定非得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更不能由保险公司指定。作为小车主,定损理赔怎么方便怎么弄。如果有的4S店有理赔点,优先选择这类型的地方购买车险和定损,出了事,把车开过去,回头只管提车就OK。
定损价:实际理赔时小心“打折”
也许你想从保险公司中赚一笔差价,在4S店定损定个高价,去其他维修店便宜修理,然后再问保险公司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你顺利地拿到了保 险公司的定损价和定损单,但注意,一旦没有遵从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可能你也无法拿到定损时应该理赔的金额。如果车辆是在4S店定损的,那么在定损单 上,保险公司会明确作出如下“明示告知”:实际理赔价会“打折”。
如太平洋车险如是规定:定损时按4S店价格标准而选择一二类维修厂维修,定损价格下浮20%,选择三类维修厂则下浮30%,如此类推。但反过来,如果你在一二类维修点定损,去4S店维修,价格却不会上浮。
[支招]不想额外付钱或者跟保险公司吵架,那就在哪定损就在哪维修吧,谁让人家是霸王条款呢。
记者观察:痼疾该除了
对于保险公司的各种霸王条款,每年投诉案例屡屡翻新。但若干年过去,痼疾未被治愈,衍生出的花样层出不穷。如今,为汽车上保险,买的是一份安 心,还是买一份气来受。从对车损险、涉水险、各种免责条款的解释,保险公司“霸王面目”一览无遗,不仅不断推卸责任,还让被保险人增加无名的负担。
消费者屡屡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尽管获胜,却无法铲除多年顽固存在的霸王条款痼疾,更难以撼动保险公司的地位和霸王姿态。如今,我们高喊油价、 车价要与国际接轨,保险公司又何尝不需要与国际接轨?仔细解读下来,不得不说说相关部门的监管无力。譬如“高保低赔”这样的条约不仅被白纸黑字写在保险公 司的格式合同里,居然还可在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相关批复文件,实在是贻笑大方。监管部门明明深谙行规,但如果不是多年来睁一眼闭一眼,只顾行业利益,任其 发展,又为何有如此多的霸王条款衍生?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且还在维持高速增长,在这其中,保险公司已获取了巨额利润。如今国内是人保、太平洋和平安三家的天下, 这也造成了行业的变相垄断。有垄断的行业就难言竞争和公平,更难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消费者不是傻子。试想保险公司如今抛开了中介,自行推销电话车 险,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越来越需要依赖“口碑”来生存,所谓的“霸王条款”无疑也会成为消费者反感和拒买的理由,最终损害的不过是行业利益。在日益增长的 汽车保有量面前,保监会相关部门该行动了。
行业政策:14项“霸王条款”被删
近日,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示范条款)对外公开发布,示范条款调整 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不仅简化了索赔资料,还优化了条款条例。总共对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的14条不合理“霸王条款”进行了 较多删除和修改。据悉,此保险示范条款在11月5日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计划将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明年有望正式实施。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有
1.“高保低赔”被修改
新条款对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现行条款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存在明显“高保低赔”问题),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无责不赔”可先直接索赔
对于“无责不赔”问题,新条款规定,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新条款 第十九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
3.扩大“第三者”定义
新条款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新条款对投保人在车下发生的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4.降低了免赔率
新条款部分降低了现行条款的免赔率。现行条款中的“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新条款将此规定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取消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
5.多条免赔责任被修改
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除此之外,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 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现行条款的免赔责任,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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