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同等责任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可拒赔

 所属分类:  2013-9-20 22:57:02    加入收藏
 一辆劳斯莱斯和一辆标致307在高速上相撞,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估算出来的劳斯莱斯维修费,高达273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说,由于这起事故是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半的维修费。

  车子撞坏了,维修费也没着落。为此,来自温州的劳斯莱斯车主金先生,一纸诉状,把他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金先生有辆劳斯莱斯豪车,买的时候花了490万元。金先生为自己的爱车,买了保额398万多元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车损不计免赔等12个险种,期限从去年3月8日起至今年3月7日止。

  去年4月5日,李某驾驶金先生的劳斯莱斯轿车,在金丽温高速接近金华东出口的岔道附近,出了一起大事故。

  事故另一方,来自金华的方先生。他驾驶一辆标志307轿车,和劳斯莱斯碰撞后,又撞上分流岛的防撞设施而翻车。

  总而言之,两辆车都“伤”得不轻。

  这起事故,交警部门最终是这样认定的:方先生因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了右侧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也就是劳斯莱斯车);李某超速50%,且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所以,两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金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这辆劳斯莱斯随后也被拖到了上海劳斯莱斯汽车维修中心,准备等保险公司定损后进行修理。

  维修中心估算了一下,说维修费大概要273万多元。

  方先生也被吓懵了,“就算不吃不喝,也无力承担。”

  事情还远没有这么简单,保险公司突然通知金先生,由于这起事故是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半的维修费,而另一半损失,要方先生来出。

  保险公司之后还以方先生没在事故定损单上签字为由,拒不出具定损单。

  方先生无力赔偿,而保险公司又拒不出具定损单。金先生最终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273万多元。

  劳斯莱斯被转卖,保险公司仍要赔

  上面提到的273万多元,是维修中心的“评估价”,事情闹到法院后,温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受委托,对车损情况又进行了一次评估,报告显示这辆劳斯莱斯修复价格为180多万元。

  今年3月29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这时,被告的保险公司突然提出质疑:金先生受损的劳斯莱斯,已转让给了别人,他不具有索赔的资格。

  原来,去年10月26日,金先生已将这辆“受伤”的豪车,转卖给了别人。

  这,会对劳斯莱斯索赔产生什么影响?

  法官认为,金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肯定是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也在投保的相应险种内,所以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事发时,劳斯莱斯车登记在金先生名下,他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事发后,车子卖给了别人,但这并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主张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先生159万多元。

  为何没有全额赔偿,这159万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定在了159万多元?这里就涉及一个新问题:金先生是否足额投保?法官解释道,金先生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98万多元。这是一个限额,可以看成是车损赔付的“上限”。这个限额高低,又会对之后的索赔,产生什么影响呢?金先生购买劳斯莱斯花了490万元,而到了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按车辆折旧计算公式,只有451万多元了。具体公式是:490万元(车价)×13个月(车辆使用月数)×6‰(折旧率)=451万多元。这也意味着,劳斯莱斯实际价值,高于保险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额398多万元。法院也据此认定,金先生属于“不足额投保”。在“不足额投保”前提下,发生事故,赔付金额也要按比例“打折”。159万多元的赔偿额,其“出炉”的公式是:保险限额÷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得出一个“打折”比例)×维修费。(3987900元÷4517800元×1808392元=1596283元)

  实际上,不足额投保,是很多车主都会遇到的一个保险问题。新车一般都是足额投保的,而车子从第二年开始,保险公司报价时,往往就会按车子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

  虽然,这种投保方式可以少交一点保费(保额低,保费低),但从保险角度看,就属于“不足额投保”了。

  同等责任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可拒赔

  法官解释,虽然,驾驶劳斯莱斯的李某和驾驶标致307的方先生,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保险公司不应当凭这一点,拒绝向投保人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员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向金先生赔偿159万多元之后,对于应由方先生承担的损失,可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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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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