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解汽车销售商这些霸王条款跳开陷阱?

 所属分类:  2013-9-21 11:18:32    加入收藏
“明明讲好了的价格,最后还是遭贵了。”昨日,原本兴高采烈去4S店提车的何呈城先生被浇了一盆冷水。原因是,到店时他被告知,需要在店内办理保险才能提车。

  随后,重庆晚报记者走访发现,有着类似遭遇的车主不是少数。有不少车主表示,在汽车销售、售后、保管等多个环节,车商都有霸王条款,消费者一不留神就有可能中招。如何消解这些霸王条款跳开陷阱?

  病症1

  不买保险不让提车

  “真是太过分了,他们这是赤裸裸的变相加价。”何呈城今年25岁,家住渝北区新牌坊龙湖花园,他相中的是一款合资品牌的小轿车。据何先生介绍,他是在7月初去看的车,也很快与销售员谈好了车价,并且付了定金。

  可当他到4S店办理提车手续时,销售员却告诉他必须在店内购买保险,否则不让提车。“他们说车子出了店就有可能发生事故,强制在店内购买保险也是为了车辆安全考虑。”何先生说,这样的理由明显不能让他信服。

  何先生算了一笔账,他定下的这款车如果保全险,4S店给出价格是7380元。何先生表示,如果他只保三者险和交强险,之前咨询保险公司的报价是不到2000元,如果在4S店买全险的话就要贵出约5380元。

  何先生表示,按揭买车买全险是正常的,但自己是全款购车,并不打算买全险,4S店的做法有变相加价的嫌疑。这让他无法接受。

  处方:买车之前问仔细

  “不少4S店规定顾客买车必须由店里代办保险,不然就不卖车,这就是霸王条款。”何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样强行搭售保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

  何律师提醒说,消费者到4S店咨询购车时,店方的销售顾问往往不会透露太多细节。所以市民在买车时,一定要事先询问是否有“必须由店里代买保险”等相关事宜。如果4S店有这种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选择换家店买车。

  病症2

  代上牌车受损只修不换

  现在所有的4S店都有代理上牌的服务,收费从100元到500元不等。而许多车主为了图省事,也选择让4S店代为上牌。不过在调查中,重庆晚报记者发现这档子事里边,也有消费者遭遇过霸王条款。

  王军先生家住渝北区水晶郦城,今年6月21日,他花92万元购得了一辆德系越野车。随后,他便把新车交给4S店代为上牌。没想到,4S店负责上牌的工作人员开着王先生的新车去车管所上牌时,发生了擦挂事故,将车正前方的保险杠和右侧大灯撞坏。

  “是你们的人撞坏了我的车,那就得给我换辆新的。”可王先生的要求立马遭到了4S店的坚决拒绝。店方认为,事故并不是公司业务员故意为之,而且上牌服务只是销售商提供的一种代理服务,所以不该承担换车责任。4S店还表示,按照行内规矩,代理上牌过程中车辆受损应以修复为主。

  对4S店的说法,王先生表示非常气愤。

  处方:事前签合同注明责任

  “如果车辆在4S店代理上牌的过程中受损,事前又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责任的话,4S店确实可以只修不换。”何律师称:但车主仍可以因车辆贬值加速而要求4S店给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何律师提醒说,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车主应当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在合同中写明:在代理上牌期间如果发生意外,应该由4S店负全责。一旦出现车辆受损的情况,4S店须换新车。

  病症3

  试驾出事顾客担全责

  最近,家住渝北区龙头寺保利香槟花园小区的谭茜小姐很郁闷,她在月初一次去4S店试驾的过程中撞坏了车子,4S店要她全价赔偿。

  “可能是因为对车子性能不熟悉,也可能因为我是新手,反正就出事了。”谭小姐后悔地说,在进入一个弯道时方向打得太死,结果车门擦挂到了路边的护栏。不仅车右后门被撞得凹了进去,右后轮的钢圈也被刮花。

  意外发生后,4S店的销售顾问马上要求谭小姐对此负责。

  “我是有责任,但绝对不该负全责。”谭小姐不服气地说,我虽然是驾驶者,但是副驾驶座上的销售顾问也应该负责任。但4S店表示,谭小姐在试驾前的一份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个人驾驶不当引起的各种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本人(驾驶者)全部承担”的条款,签了字就说明驾驶者对协议上规定的责任表示认同,应当负全责。

  处方:只试驾有保险的车

  “在试驾车辆车况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试驾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是全部责任。”何律师认为,汽车销售商提供车辆给消费者试驾,是其营销方式的一部分,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此过程中销售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责任。何律师说,消费者一定要在试驾前询问试驾车是否已经买够了保险,如果车辆没有买保险,不要轻易尝试试驾。

  何律师还提醒,在试驾和购车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对一些模棱两可或者没有说明白的细则要格外注意,有必要时应让销售方补充和完善后再落笔签字。

 

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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