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绝对负赔率”条款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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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1 16: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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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先看清合同条款再签字,否则会吃亏,这么个简单的道理大家都懂,可最近消费者胡先生还是“栽”在这上面了。市消委会昨日发出消费提醒称,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特别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仅按盗抢险保险金额30%赔付?
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2007年5月18日,他以10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的东风悦达赛拉图汽车。 2010年4月28日,他向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险种,其中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9200元。且该保险单约定:在非正式收费停车场产生的被盗责任,每次事故在其他免赔的基础上增设绝对免赔率20%。该保险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9日至2011年5月8日止。
2011年1月24日凌晨,胡先生的赛拉图汽车在非正式收费停车场被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胡先生立即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但是,保险公司仅按全车盗抢保险金额39200元的绝对负赔率的20%以及全车盗抢保险金额的30%向胡先生赔付1万多元。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合理,因此,于2011年6 月13日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受胡先生的投诉后,与保险业协会共同处理。在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及保险业协会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愿意增加保险金额,由原来1万多元增加至2万多元。对此,胡先生表示合理,予以接受。
“绝对负赔率”条款无效力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关于“绝对负赔率”的约定和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30%向胡先生赔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保险合同中关于"绝对负赔率"的条款效力无效,因为关于"绝对负赔率"的约定属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对此,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指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制订该条款,排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了胡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另外,邓国平指出,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投保车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而不应按照全车盗抢险的30%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中关于“绝对负赔率”的约定和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30%向胡先生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是不合法的。
签订合同前先要看清内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为消费者提供已经拟定好的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商家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特别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如有不懂的话,应当要求商家解释说明,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邓国平指出,对于商家而言,应诚信经营,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商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向消费者予以解释说明,否则,即使订立了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