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瑕疵的车险保单
一份有瑕疵的保单
据赵先生回忆,这份车险保单是他在2009年9月时,委托一位保险代理人郭某签订的,“当时郭某告诉我保单上的联系电话填了他的电话,也好方便我及时理赔,我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到第二年9月时,郭某又通知赵先生续保,两年的保费分别是1335元和1240元(包括交强险和车船税)。记者注意到,在保单上的保险人一栏中填写的是“(都邦保险)河北分公司新乐营销服务部”,而经办人则是郭某,并没有车主赵先生的本人签名。在这两年期间,都邦保险始终没有联系过赵先生。
但到了去年9月该续保的时候,却一直没有人与赵先生续保的事,而赵先生本人则由于工作繁忙把这件事也疏忽了,直到近3个月之后他要去北京办事,才发现汽车保险已经过期了,而原先给他办理车险的郭某却找不到人了,无奈之下,他只能推迟了行程,重新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了车险,由于汽车脱保超过了1个月,不能再享受费率的优惠,他只能按新车标准缴纳了保费。“虽然这件事给我带来的损实并不大,而且我承认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我越想越觉得这事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保险公司也属于服务业,这样的服务我是不能接受的,我希望都邦保险能给我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法。”
法律界人士:
险企未尽到审核和注意义务
3月16日,记者致电都邦保险河北分公司理赔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和核实。
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石家庄中山路司法所所长、知名法律维权博主高丙田就认为,在这一事情中车主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有过错,作为车主未及时续保这是不应该的,但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对与非本人办理的投保手续,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核和注意义务,而且从法律上来讲,保险公司及其专业资质的保险代理人,其注意义务是大于消费者的。而且,由于保险公司管理问题及瑕疵的责任让投保人担责,也有失公平。因此,郭某作为保险代理人,是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消费服务的,对其手续瑕疵所导致的损失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而消费者一方也应承担必要的相应责任。
高认为,在投保的手续把握上,保险公司不能苛求投保人,作为保险专业服务人员和企业,更当履行应有的审核把关和服务的提醒注意义务。“一般来说,汽车保险在到期前后,保险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提醒或通知投保人续保,但保单在消费者手里,也有到期注意续保的注意义务。”
记者在人保等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普遍的作法是在车险到期前一个月左右,保险公司就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续保,这种作法已成为行业惯例。
而对于保单上的“联系电话”这一瑕疵,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反映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办理业务的流程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手续办理太随意,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这也不排除保险公司只想着拉保险,以收取保险费为主,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和积极服务的意识。”
此外,记者在采访一些保险业内人士时也了解到,类似这起事件中保险代理人“突然失踪”的现象在行业内并不罕见,少数保险代理人对新客户积极服务,是由于返佣较高,而当新客户变成老客户,返佣减少,一些保险代理人就采用离职、跳槽的方法,致使原有的保单成为“孤儿保单”,对客户的服务功能大为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