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21 18:45:07    加入收藏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车上人员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 ,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除外责任:   第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3年3月30日

“无责任赔付”屡遭质疑
    交强险自去年7月1日实施一年多来,很多车主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了,无需额外花钱投保商业险。但过去一年中的许多案例表明,只投保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有些情况下车主甚至得不到任何赔付。因此,包括我省在内的各地保险公司近期相继对交强险理赔方式作了一些调整。保险专家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只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双管齐下”,方可做到“双保险”。   “无责任赔付”屡遭质疑   “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两车发生事故,即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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