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赔偿范围详解

 所属分类:  2013-9-21 18:54:06    加入收藏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车损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五)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六)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七)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三)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四)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八)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九)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3年7月24日

交强险理赔限额北京法院建议取消
    北京法院建议保监会取消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实施以来,受到多方质疑。9月5日,昌平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   问题1 交强险先行赔付率低   昌平法院统计,2007年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有121起,这些案件中,仅有一起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说:“强制险设立的目的之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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