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的规定
朋友的车前几天出险,因双方车损不超过2000元,且各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两车走了互碰自赔程序,但在定损的时候承保公司说由于前保险杠护杠是自己加装的,不赔。
那么自车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在交强险互碰自赔案件定损时是否应该剔除呢?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我们必须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及互碰自赔的规定中解读答案。
我们先看看“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的规定: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在车辆损失险列明式的责任免除中明确了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是不赔付的。”
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如何规定的呢?由于篇幅所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规定不予讨论。
交强险的规定: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再看看互碰自赔的定义: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交强险和互碰自赔的定义和保险责任中没有明显的规定除标准配置外的更换件是否该剔除,为此,笔者在保险公估门户网站上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讨论。
参与本次讨论的共有36人,其中有31人赞成不应该剔除,占比86.11%;有5人赞成应该剔除,占比13.89%,说明绝大多数人赞成不应该剔除。
以下为部分赞成不应该剔除的支持者的观点。
观点一:自互碰自赔出台,由此引发的问题很多,此为其一。从立意分析,自加配件应在限额范围赔付。但实务上各家公司均先行剔除,不行再协商。
观点二:按交强险的本意,互碰自赔在交强险内加装件是可以赔的,但从保险公司的利益出发,能扣下来就扣掉,如把加装件做上去,核损一般都要退回的。
笔者的意见:在交强险互碰自赔案件中, 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元、都有责任、各方同意”下,本该按互为第三者定损,但为了简化理赔程序,走了互碰自赔程序,不是车损险案件,承保公司不应该在定损时剔除标准配置以外的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