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 渐行渐近

 所属分类:  2013-9-21 20:33:33    加入收藏

对于车险市场来说,2011这一年相当充实。首先,围绕车险条款“高保低赔”、“无责免赔”,国内车险行业内外展开了长达一年的讨论,在大众的期待中,新条款可能对这两项进行重大修改。其次,对于车险在灾难来临时的减灾作用,同样是这一年度引人关注的热门话题。再者,2011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告别了渠道混战,建立起了“电销车险”和“网销车险”系统,车险价格竞争渐渐走向规范。

无责理赔并非不可能

车险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是今年本报车险栏目重点关注的焦点。

年初,本报发表了《非机动车全责如何理赔》,介绍了一起三轮车承担全责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责任在谁、赔偿在谁”的原则,理赔责任在于三轮车;而三轮车因为经济能力不足无法赔偿。于是,受损车主陈先生面临的选择就是:要么打官司告非机动车索赔,要么自认倒霉。本报记者对保险条款“无责不赔”的理赔方式提出了质疑。

今年三月,广州律师致函保监会质疑“无责不赔”为霸王条款,随后引发了保险行业内外的普遍关注和讨论。车主认为,车主作为保险人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后,如果启用“代位求偿制度”,无责的受损车主只要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也就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车主或者是对方车主投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的说法也同样针锋相对,先行赔付后再追偿存在一个成本问题,此外,还有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赔偿之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这里既有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是由于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赔偿,这些都是保险公司使用“无责不陪”条款的重要原因。

经过一年的讨论,“无责免赔”或将被打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今年10月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高保低赔”渐行渐近

同样在再示范条款中被澄清的还有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制度。

“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出险时,按照二手车价格理赔。”出现在车险领域的这一奇怪规定成为2011年车主们质疑的对象。车主指出,按新车价承保却按折旧价赔付的现象说明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并存在欺诈嫌疑。保险公司表示,车损险定价参照的是新车这是出于费率计算的需要。由于一般出险车出现全损的情况很少,在所有报案中,比例仅3%左右。大部分车出险的损失都是更换零配件,这些零部件都是新的,保险公司更多承担的是这部分风险,因此应该综合看待“高保低赔”的现象。

保监会在年底公布的《示范条款》中,对“高保低赔”又有了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自然灾害也可理赔

2011年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由事故引发的悲剧也是触目惊心。2011年3月11日,日本遭受了9级地震袭击,随后发生的海啸使日本民众的损失进一步增加。在地震车险理赔分析中,我们发现,在车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大多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但海啸造成的车辆损失可以获赔。从多家车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到,车损险相关条款均显示,无论是针对家用汽车的车损险,还是针对经营用车的车损险,其保险责任都已列明,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因此,按照我国目前的车险条款,海啸损失也在理赔范围中。

由风灾和大雨导致的财产损失是今年车险行业特别引人关注的事件。首先是大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根据保险行业业内人士提供的解释,目前市面上的车损险大部分包括了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但是其前提是车辆在静止情况下被淹,车主没有强行发动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在可以预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依旧涉水行驶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不给于赔偿。这种情况,车主要获得赔偿,只有购买涉水险。其次就是自燃险,按照车损险的条款,对于自燃损失,主险是不理赔的,所以,车主最好购买自燃相关附加险。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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