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属分类:  2013-9-21 23:13:09    加入收藏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面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监会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系统地规范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原则、条件及配套监管办法,从制度层面上更好地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全面推动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一切车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二是严控风险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商业车险改革既要防控系统性风险,又要积极鼓励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平稳渐进原则。加强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要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从社会关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
  业界的共识是,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保险公司提高商业车险产品开发水平,提高定价科学性,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需求。
  “改革的长远方向,是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有管理的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该负责人称,《通知》是保险公司制订车险条款费率的指导原则和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车险产品的重要依据,明晰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三者的关系,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同时,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同时,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等。”
  至于业界普遍关注的哪些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问题,保监会认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二是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三是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四是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五是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据了解,此次《通知》中还就车险产品“叫停”机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出现以下情况的:一是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二是要素不完整,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未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是此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前述负责人说,《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上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针对保险公司随意设定免赔条款减轻责任的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据记者了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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