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贼出人命,失主未被批捕

 所属分类:  2013-9-22 22:55:52    加入收藏
去年8月28日,本报曾报道《追贼出人命,失主未被批捕》一文。去年8月15日凌晨,家住邗江区沙头镇的夏某发现自家狗被盗,驾车追贼时,偷狗贼撞树身亡。昨日记者从邗江法院获悉,夏某因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拒不理赔,于是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金262873元。

  去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沙头镇小虹桥村居民夏某发现自家养的狗被人偷走。随后,夏某驾车去追偷狗者。夏某超车时,轿车的前保险杠与偷狗者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偷狗者撞树后摔倒死亡。夏某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被害者亲属经济损失262873元。

  不过,夏某在赔偿后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碰了壁”。保险公司称,因为是夏某故意驾车撞击摩托车致人死亡,因此不同意进行理赔。而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及庭审资料等认为,两车发生碰撞前夏某主观上只是想超车,并非“故意”,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背景回顾

  追贼出人命,失主未被批捕

  记者从邗江区检察院获悉,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的夏某已获保释,检察院认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至此,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逐渐明晰。

  追贼途中,偷狗贼亡

  8月15日凌晨4时许,在邗江区沙头镇小虹桥村的村民夏某家中,一阵响声惊动正在睡觉的夏某父亲。夏某父亲起身查看情况,发现后院有贼正在偷自家养的狗,遂大喊“抓小偷”。

  夏某和妻子沈某闻讯,忙驾驶自家轿车去抓偷狗贼。可当他们追到沙头镇时,贼却不见了踪影。正当夏某准备开车返回、途经八圩桥北时,偷狗贼竟再一次出现在视线中。随后,夏某忙跳下车去追偷狗贼,可偷狗贼见情况不妙,当即跳上摩托车冲了出去。夏某马上跑回自己的轿车与小偷展开追逐。在行至沙头镇人民路南200多米处时,夏某觉得已追到了小偷,打算超车将其拦截。可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夏某轿车的右前侧保险杠撞上偷狗贼摩托车的后部,由于双方速度都很快,偷狗贼的车被撞后,竟失控向路边开去,并随后撞上路东侧一棵樟树,偷狗贼则摔到旁边田里。

  事情发生后,夏某没想到偷狗贼会死亡,便开车回家拿手机并报警称:“我们追了个小偷,被我们碰了一下,冲到田里了。”经过现场勘验,法医确认骑摩托车的男子已因颅脑严重损伤致死。随后,夏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侦查。<我们追了个小偷,被我们碰了一下,冲到田里了。”经过现场勘验,法医确认骑摩托车的男子已因颅脑严重损伤致死。随后,夏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侦查。

  【基本认定】

  夏某涉嫌交通肇事

  对于偷狗贼的死因,之前众说纷纭。昨日,邗江区检察院对夏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这起案件事实得到基本认定:偷狗贼陈某是在逃跑过程中,其所开踏板摩托车的后部被夏某所开的福克斯轿车右侧保险杠撞击,导致摩托车失控撞树而死。

  8月20日,公安局邗江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提请批准逮捕。经查,昨日,邗江区检察院认定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夏某已被取保候审回家。据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说,到目前为止,夏某家人的态度比较平静。

  【案件进展】

  如何定论还看法院

  目前,邗江区检察院已对夏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

  夏某究竟如何定罪,法院是否会认定其为交通肇事?这一切还要等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直至法院审判后才能最终见分晓。本报将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

  【各方声音】

  法律界人士

  不予批捕合情合法

  采访中,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邗江区检察院对夏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合情合法。这一决定既能弘扬正气、鼓励市民见义勇为,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市民在伸张正义的同时注重方式,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偷狗贼构成盗窃罪,证据确凿,但因其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曾于2002年1月26日伙同徐某等4人在丁伙镇阚桥村偷狗,而当狗主人蒋某发现后,其同伙之一的徐某还用尖刀捅死了蒋某。之后,陈某也获刑有期徒刑10年,去年3月刚刚被释放回家。可仅仅过了一年,陈某就重操旧业。陈某出事时,在其摩托车踏板上还发现了8只被毒死的狗的尸体,仅夏某家的牧羊犬一只就价值800余元,已构成了盗窃罪。

  其次,市民积极抓小偷应当鼓励,但也要注意自己和他人安全。

  夏某没和偷狗贼保持足够的车距,其行为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且两人车速都很快,这说明夏某对自身和偷狗贼的安全都没有足够重视。最终,检察院认定夏某涉嫌交通肇事,是因为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肇事手段更多是交通工具,且夏某的动机是追贼,没有主观恶意。这样的认定,意味着对市民见义勇为行为的赞成和鼓励,同时,也是对市民见义勇为方式方法的提醒。

  一些法律人士还认为,对夏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是寻找从保护被害人生命权、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和尊重交规的有益结合。执法不只是按照教条来执行,更应当对民情民意作出适当的回应。不批捕夏某,既能为民意所接受,又能够处理事态,这样的结果一箭双雕。

  在对夏某不予批捕的决定上还有另一种看法,那就是不逮捕不是因为其好坏、对错,而是检察院认为其没有逮捕的必要性。逮捕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到案、接受调查和审判的强制措施,它只是以保证诉讼为目的,而不是惩罚。对于夏某来说,虽然他有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其犯罪属于过失性、非预谋性的犯罪,且再犯几率几乎为零,因此没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

  最后,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夏某在城镇道路上违章超速驾车追赶小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两车相碰致小偷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应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从情理上看,小偷也有妻子孩子,应该同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有利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方面既能减少伸张正义的夏某给被害人的赔偿,另一方面又能给作为被害者的小偷充分的赔偿,对双方都有利。

  律师观点

  追贼人过失应谅解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俊告诉记者,虽然夏某的过失造成了偷狗贼的死亡,但他应当得到社会的谅解。

  对于区检察院不予批捕夏某的决定,刘俊觉得很正确:“夏某撞车的情节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是很大,而且他主观上没有恶意,所以对他不予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

  刘俊还表示,夏某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构成过失杀人很难认定,因为没法确定其真实的想法,这得看他在追的过程中是否故意。不过,虽然夏某在超车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小偷死亡,但其追贼的行为值得肯定,“应当得到社会的谅解。”

  刘俊说,从法理来讲,夏某的行为当属于“自救”,因为在他发现陈某偷狗时,报警已经来不及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刘某能采取的最好方法只有自己去追。刘俊判断,在追贼过程中,夏某主观上应没有打算把偷狗贼怎么样,最多只是夺回自家的狗并报警。可正是在他实施“自救”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因此,认定夏某涉嫌交通肇事,结合法理和道德来讲是对他的一种原谅。

  市民呼声

  对这样的结果很满意

  夏某未被批捕,许多市民表示,对这样的结果很满意。不过也有人认为,夏某没有任何过错。

  邗江区的江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电视上获知了有人追小偷反被捕的消息,“觉得很意外”。不过,张师傅在看了我报的连续报道后,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了如指掌。“他抓小偷是对的,但是开车撞贼是不应该的。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好,小偷也能得到赔偿,抓贼人也不至于既流血又流泪。”

  但也有不少人支持夏某,记者采访到一名李先生,他认为,如果小偷不作案,那么就不存在夏某追贼的问题,撞人的事也不会发生。李先生还说:“大半夜的,人都没睡醒就去开车,出了事也情有可原。”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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