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死亡
2011年8月5日,杜小明驾驶豫PJ8055号东风EQ4163W牵引车,及其拖带的豫P8G83挂号宇康YKH9380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行至上海市绕城高速浦东新区G1501外侧44公里+300米处,因发生故障而停泊于应急车道内 ,然后下车走到其前面停泊的赵家远驾驶的沪B55776号牵引车和沪D7558挂号车尾部。8月5日3时35分,周充亮因过度疲劳,驾驶的沪B34087号牵引车和沪B6477挂号车,先撞到杜小明停泊的车尾部,杜小明的车又撞到赵家远的车尾部,致被杜小明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周充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小明、赵家远无责任。
据了解,2011年4月28日,杜小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财保”)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为豫PJ8055号东风EQ4163W牵引车和豫P8G83挂号宇康YKH9380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8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杜小明家属向上海市浦东区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口财保赔偿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案例解析
这起交通事故,周口财保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异议,但认为杜小明不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不应给付交强险死亡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周口财保认为杜小明虽然事故发生时在车下,根据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规定,杜小明属于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而构不成交强险的受害人 ,故不应给付交强险保险金。上海市浦东区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周口财保的辩护意见,驳回杜小明方要求周口财保赔偿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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