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出事故 车险为何拒赔

 所属分类:  2013-9-25 13:09:13    加入收藏

广西南丹县一投保车辆越线占道行驶碰撞对面驶来车辆致车上人员受伤,被投保公司拒绝赔偿。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的方式执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8月20日,受害人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55146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上午,被告龙东驾驶桂TM1xxx号小型桥车沿南丹县民行大道由金芙蓉广场往南丹高中方向行驶,10时29分行驶至金叶街路口处,被告龙东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适时,对向由被告宁智驾驶的桂MO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原告、管程)也行至该处,由于被告龙东越线占道行驶,致使桂MT1xxx号车与桂MOHxxx号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宁智、兰乐、管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龙东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宁智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兰乐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共住院21天,医疗费9703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

    另查明,桂MT1xxx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遂法院判决: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兰乐人民币8583.08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兰乐人民币46563.67元。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只履行部分义务,余下55146.75元一直拒绝赔付给原告。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如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找到被执行单位负责人明释法理,并给与一星期的期限让其主动去履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派人将执行款55146元交至法院。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执行款。至此该案执结。

2013年4月6日

车险理赔 误区五:委托修理厂理赔
    误区五:委托修理厂理赔 很多车主为了避免麻烦,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就将理赔全权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这样做虽然挺简单,但也存在不小的风险。 一些规模小、资质差的修理厂往往利用客户的信任,用便宜的零部件为客户修理,以高价的零部件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修理厂就可以获取不同零部件之间的差价。 这样做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的记录。就算没有被保险公司发现,在续保时车主也会由于事故记录增多,而得不到费率上的优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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