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县一投保车辆越线占道行驶碰撞对面驶来车辆致车上人员受伤,被投保公司拒绝赔偿。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的方式执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8月20日,受害人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55146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上午,被告龙东驾驶桂TM1xxx号小型桥车沿南丹县民行大道由金芙蓉广场往南丹高中方向行驶,10时29分行驶至金叶街路口处,被告龙东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适时,对向由被告宁智驾驶的桂MO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原告、管程)也行至该处,由于被告龙东越线占道行驶,致使桂MT1xxx号车与桂MOHxxx号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宁智、兰乐、管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龙东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宁智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兰乐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共住院21天,医疗费9703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
另查明,桂MT1xxx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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