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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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5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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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扣除被告顾某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6900元,被告顾某实际应支付给原告甘某人民币214253.32元,被告顾某某对被告顾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在120000元(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3日17时11分,被告顾某驾驶北京现代轿车自丰城市科技园往梅林镇方向行驶,车行至富硒路油茶科技园路口左转弯上富硒路时,与直行的由原告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甘某先后两次在中医院抢救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119091.32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保持伤口敷料干洁,继续外固定支架固定;3、每6—8周定期复查X线片据骨折愈合情况,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手术取出内固定物;4、右下肢功能受限适当行功能锻炼。2012年6月20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甘某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贰万元整;受伤后误工期为300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20日。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顾某某。诉前,被告顾某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6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顾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顾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被告顾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对其所有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因此,被顾某某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2年2月13日17时11分,被告顾某驾驶北京现代轿车自丰城市科技园往梅林镇方向行驶,车行至富硒路油茶科技园路口左转弯上富硒路时,与直行的由原告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甘某先后两次在中医院抢救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119091.32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保持伤口敷料干洁,继续外固定支架固定;3、每6—8周定期复查X线片据骨折愈合情况,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手术取出内固定物;4、右下肢功能受限适当行功能锻炼。2012年6月20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甘某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贰万元整;受伤后误工期为300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20日。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顾某某。诉前,被告顾某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6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顾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顾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被告顾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对其所有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因此,被顾某某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