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扣除被告顾某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6900元,被告顾某实际应支付给原告甘某人民币214253.32元,被告顾某某对被告顾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在120000元(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3日17时11分,被告顾某驾驶北京现代轿车自丰城市科技园往梅林镇方向行驶,车行至富硒路油茶科技园路口左转弯上富硒路时,与直行的由原告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甘某先后两次在中医院抢救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119091.32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保持伤口敷料干洁,继续外固定支架固定;3、每6—8周定期复查X线片据骨折愈合情况,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手术取出内固定物;4、右下肢功能受限适当行功能锻炼。2012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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