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车辆过户未及时进行保险批改而造成后患的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
2013-9-25 19:41:33
加入收藏
近年来,汽车走入越来越多寻常百姓家庭,而在新车市场之外,二手车交易也日趋红火。不过,一些人在买卖二手车的过程中,并未对车险给予足够重视,往往以为只要买了车,车险自然“改随自己的姓”,孰不知这样会给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埋下隐患。
去年6月,崔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盗抢险在内的车险,期限一年。同年10月,他将车过户给孔先生,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车险进行批改,后者出具了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孔先生的批单。一个月后,孔先生将车转卖给陆小姐,两人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凭证,但未就车辆的转让、交付及变更登记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办理车险批改。今年1月,该车被盗,陆小姐申请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显然,这就是一则未及时进行保险批改而造成后患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照本案中几位当事人,显而易见,只有“首任”车主崔先生是按章办事,在车险合同有效期内将车过户给孔先生,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他便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办理车险批改。而身为“第二任”车主的孔先生,尽管自动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但在将车辆转让他人时,却对应当履行的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车险的义务毫无概念。同样,陆小姐在与孔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及取得相关凭证直至车辆被盗前,都对办理变更合同主体的手续一无所知,由此造成合同从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属于无效,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丢车损失的申请遭拒便在情理中。
类似案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其中甚至不乏闹上法庭者。这就提醒二手车交易双方,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妨在达成车辆转让意向时就通知保险公司,确认后者不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后,办理车辆过户并进行车险批改。倘车辆发生转让,但新车主发现车险未曾批改,应联系旧车主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以免承担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而遭拒赔的风险。
去年6月,崔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盗抢险在内的车险,期限一年。同年10月,他将车过户给孔先生,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车险进行批改,后者出具了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孔先生的批单。一个月后,孔先生将车转卖给陆小姐,两人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凭证,但未就车辆的转让、交付及变更登记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办理车险批改。今年1月,该车被盗,陆小姐申请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显然,这就是一则未及时进行保险批改而造成后患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照本案中几位当事人,显而易见,只有“首任”车主崔先生是按章办事,在车险合同有效期内将车过户给孔先生,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他便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办理车险批改。而身为“第二任”车主的孔先生,尽管自动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但在将车辆转让他人时,却对应当履行的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车险的义务毫无概念。同样,陆小姐在与孔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及取得相关凭证直至车辆被盗前,都对办理变更合同主体的手续一无所知,由此造成合同从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属于无效,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丢车损失的申请遭拒便在情理中。
类似案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其中甚至不乏闹上法庭者。这就提醒二手车交易双方,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妨在达成车辆转让意向时就通知保险公司,确认后者不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后,办理车辆过户并进行车险批改。倘车辆发生转让,但新车主发现车险未曾批改,应联系旧车主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以免承担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而遭拒赔的风险。
2013年1月29日
七成车主续保交强险可享受20%优惠 “付先生,您的车陕AABxxx保险到期了,请您尽快办理续保手续。由于您两年来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所以交强险部分您可以享受8折优惠……”车主付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后非常高兴,因为今年他只须交纳760元的车险费用,如果再能保持一年未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纪录,他就可以享受折扣优惠。
“无事车主”目前最高享受8折优惠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最初的基础费率为1050元。去年6月份,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交强险实施了浮动费率,并出...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