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存在着“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现象

 所属分类:  2013-9-27 20:34:25    加入收藏
  车险合同中种种不利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有望被纠正或废止。3月8日,中国保监会就不久前公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关于“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做了明确回应。

  一直以来,车险理赔存在着“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现象。“高保低赔”即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照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无责不赔”,是指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

  对此,保监会明确了车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此外,为保障车主利益,《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沉寂多时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即将再次启动。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自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投保车辆实际价值应在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基础上上下10%范围内浮动,并明确了“三步走”的改革进度安排。有业内人士猜测,改革很可能在5月份启动。

  “实价”允许上下浮动

  车险市场中“高保低赔”的问题一度让很多车主不满。去年2月,保监会在《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但并未规定投保车辆的实价如何计算。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超出这一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按照中保协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应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按照中保协去年3月公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投保车辆的月折旧率为0.6%。这样算来,一辆新购置价为20万元的家用轿车,两年后价值为171200元。由于新的商业车险费率表还没有发布,按照当前的费率表,两年中车损险保费将从3020多元降至2540元左右,即保费会下降将近500元。

  改革需分“三步走”

  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改革是要建立以协会示范条款为基础,公司自主开发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多元化条款格局,建立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并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建立条款费率定期调整机制。保监会虽然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给出明确的改革时间表,但对于改革的进度,则给出了“三步走”的方案。

  按照征求意见稿,改革的第一步,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即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不得在新签订的商业车险合同中使用已经废止的条款费率。第二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提高理赔服务条款。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在去年发布的《通知》中,保监会规定可以根据自有数据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要符合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等条件。业内人士表示,符合这些条件的一般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因而大公司可能在车险改革中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新费率尚在制定中

  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要先报保监会审批。经营电话营销专用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针对电销渠道拟定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有本市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有关新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工作,会由总公司的精算部门负责操作,且已在进行中。

  据了解,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施前,保险公司还需要调整公司业务系统及管理流程,组织人员培训,印刷相关单证等。中保协还需要建立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制订代位求偿索赔指引,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商业车险协会条款投保告知制度,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示、说明的内容;制订商业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规定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内容及理赔时限规定。

  此外,本市保险业人士还表示,新车险实行实价投保,各种车型的购置价格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目前这个数据库也还在筹备之中。(北方网) 

    此前受到不少车主质疑的商业车险“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业界顽疾近期有望得到解决。

  记者昨从一财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近日,中国保监会向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启动商业车险自主定价,加快市场化进程,对于车主来说,车险最多打七折的时代结束。

  首次明确实保实赔

  针对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争议问题,保监会去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确定将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但相关的实施细则却没有明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实保实赔的具体操作方式得以确认,即实际价值=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0.1)。

  “若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保险公司则必须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武汉一家保险公司大客户部的负责人介绍,意见中显示,未来投保的基准价格将逐年降低,即以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为基准,可以上下浮动10%,未来,出现较少的客户将被定性为优质客户,所购买保险也将享受特殊折扣,而出险较多客户,则要花更多的钱购买保险。

  “但相关的变化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上述人士分析说,新的制度实施初期,各个保险公司的价格差异不会很大,这也可以规避恶性价格战。

  商业车险有条件放开价格竞争

  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对车险改革的进度分了步骤:一是,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二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三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

  本地保险界一位资深人士介绍,并非所有公司都可以独立开发车险并自主定价,目前至少近10家公司,符合监管层的要求,能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及费率。一旦正式实施,围绕商业车险的市场竞争将全面展开。“大公司本身就有优势,话语权就会越来越大,二三线公司可能会面临市场绝境。”武汉一家中小财险公司的负责人有些担忧,中小公司掌握不了定价权,在市场上是没有优势的。

  新规定买车损险可少1000元

  “车开上5年,如果不考虑出险多等客观因素,按照新规定买车损险至少可以便宜1000元。”本地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车损险为例,该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约为2.4%,以一款售价在12万元左右的汽车产品为例,仅车损险一项每年需要交纳的保费为2928元,而若采用实保实赔的模式,五年以后该车折价约三分之一,在不浮动的基础上,按8万元的车价计算该车的车损险只需交纳1920元。

  但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每年的出险次数,保险公司可以对购买车险的费率等进行调整,所以想要占这种“便宜”的消费者,必须谨慎驾驶汽车,尽量不用保险。

  车企纷纷布局车险市场

  随着汽车市场的一再扩容,汽车保险这块“大蛋糕”也让各行各业垂涎欲滴。去年以来,继银行业之后,国内车企也蜂拥至保险领域。如今,一汽广汽等已成为头一批“吃螃蟹者”,纷纷开设专业的保险公司,而如神龙、上海大众等整车厂,也纷纷同保险公司签约。

  “未来车企同保险公司合作将会更多。”神龙汽车水平及大客户部融资保险分部主任范琼介绍,“一款新车出来以后,根据车的定位就可以开发配套的保险产品。”范琼介绍,汽车产品的开发有针对性,如针对女性客户、中年客户等都有个性化设置,而保险产品若未来也能采取个性化订制的方式,那双方的合作就将会直接影响消费市场。(楚天都市报)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时,应当及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修订,并将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

  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

  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商业车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商业车险合同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醒目位置注明“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审慎选择保险产品。本保险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五)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4、保险金赔偿办法。

  (六)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需求,责任明确、保障合理。

  (七)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八)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九)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一)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十二)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关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二)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及地区差异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四、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

  (一)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

  2、与基础费率相关的纯损失率;

  3、与基础费率相关的附加费用率,包括费用率、预定利润率、风险附加等;

  4、基础费率厘定方法;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报送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使用的纯损失率与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差别;

  2、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赔付水平、费用水平、承保利润、应收保费情况、再保险安排等;

  3、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定位、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前景预测等;

  4、公司符合本通知关于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条款费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所涉及的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

  (四)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

  (五)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包括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执行情况、商业车险费率合理性评估验证情况等。

  (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基础的真实与完整。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报保监会审批。 

2013年6月7日

投保车险不可不知的三大原则
    当前,保险市场上可供二手车投保的险种比较多,消费者合理投保的难度也就相对较大。新一站保险网温馨提示,消费者应根据二手车的价值、个人经济状况以及驾驶技术等情况,坚持以下三条原则确定投保险种。 自愿原则消费者为二手车购买保险,除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交强险外,应自愿选择投保险种。比如,车辆为价值较高的准新车就应投保划痕险,价值较低的旧车就没有必要投保划痕险;车辆有新增设备就应该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否则就不必投保这个险种。 主次有别原则消费者为二手车购买保险,应充分考察车辆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经济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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