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重大误解”撤销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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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8 1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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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全国发生21余万起道路交通事故,6万余人死亡,在各类伤害死因中,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第一伤害死因。交通事故引发了各类赔偿纠纷,这些纠纷究竟该如何依法裁决,“交强险”如何发挥作用?在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对法院民事案件判决执行情况的调研中,记者从本市基层法院了解到一些相关判例。
案例一无证载客发生“连环撞”
市民老李新买了辆摩托车,还没来得及上牌,就载着老张一路飞驰,不料与老王驾驶的小轿车追尾,老张当场倒地受伤。糟糕的是,摩托车还撞上了小杨驾驶的小客车。交警部门认定,开小轿车的老王负主责,开摩托的老李负次责,老张和小杨均无责。老张伤情鉴定达到10级伤残。为了索赔,老张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定】有责小轿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分别由老王和老李按照70%和30%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另外涉及到无责机动车,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机动车碰撞自行车致死
小货车在路口左转弯,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倒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陈述事发经过,恰好路口又没有交通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以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骑车人家属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双方存在明显强弱差距,因此,同等条件下法律强调对非机动车一方的“倾斜保护”。本案中,被告机动车无法证明骑车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认定骑车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重大误解”撤销赔偿调解
晚间,小客车与助动车相撞,助动车车主左肩、左肋外伤,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外伤”。交通部门认定,事故由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助动车承担次责。双方由交警主持达成赔偿调解:小客车司机承担医疗费;一次性赔偿误工费、修车费、衣物,共计700元。半个月后,助动车车主感觉伤情加重,复诊为“左锁骨骨折及4-6后肋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近2万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助动车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客车司机按照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赔偿。
【法院判定】在赔偿调解书签订后,助动车车主才被诊断为骨折住院,因此,调解约定的赔偿金与实际损失相距较大,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予撤销。同时,小客车已投保“交强险”,故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基于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小客车司机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80%。
【法官评析】为了方便快捷解决纠纷,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交警主持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一旦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因事故产生的“侵权关系”就转为“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同时,赔偿协议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也可能出现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情况。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甚至履行完毕之后,才发现或鉴定出构成伤残的情形,以致重新引发争议。对此,应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若协议中,当事人已将今后出现伤残等因素考虑在内,说明当事人已预见风险仍然接受协议内容,那么就不能随意撤销原协议。
若签订协议时,确实因无法预见风险而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那么属于对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依法可予以撤销;或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远超签约时的预期,也属于“重大误解”,赔偿调解协议也可撤销,按照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新民晚报)
案例一无证载客发生“连环撞”
市民老李新买了辆摩托车,还没来得及上牌,就载着老张一路飞驰,不料与老王驾驶的小轿车追尾,老张当场倒地受伤。糟糕的是,摩托车还撞上了小杨驾驶的小客车。交警部门认定,开小轿车的老王负主责,开摩托的老李负次责,老张和小杨均无责。老张伤情鉴定达到10级伤残。为了索赔,老张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定】有责小轿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分别由老王和老李按照70%和30%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另外涉及到无责机动车,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机动车碰撞自行车致死
小货车在路口左转弯,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倒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陈述事发经过,恰好路口又没有交通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以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骑车人家属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双方存在明显强弱差距,因此,同等条件下法律强调对非机动车一方的“倾斜保护”。本案中,被告机动车无法证明骑车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认定骑车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重大误解”撤销赔偿调解
晚间,小客车与助动车相撞,助动车车主左肩、左肋外伤,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外伤”。交通部门认定,事故由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助动车承担次责。双方由交警主持达成赔偿调解:小客车司机承担医疗费;一次性赔偿误工费、修车费、衣物,共计700元。半个月后,助动车车主感觉伤情加重,复诊为“左锁骨骨折及4-6后肋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近2万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助动车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客车司机按照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赔偿。
【法院判定】在赔偿调解书签订后,助动车车主才被诊断为骨折住院,因此,调解约定的赔偿金与实际损失相距较大,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予撤销。同时,小客车已投保“交强险”,故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基于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小客车司机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80%。
【法官评析】为了方便快捷解决纠纷,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交警主持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一旦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因事故产生的“侵权关系”就转为“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同时,赔偿协议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也可能出现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情况。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甚至履行完毕之后,才发现或鉴定出构成伤残的情形,以致重新引发争议。对此,应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若协议中,当事人已将今后出现伤残等因素考虑在内,说明当事人已预见风险仍然接受协议内容,那么就不能随意撤销原协议。
若签订协议时,确实因无法预见风险而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那么属于对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依法可予以撤销;或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远超签约时的预期,也属于“重大误解”,赔偿调解协议也可撤销,按照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新民晚报)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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