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2〕50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346号
主要负责人:张华明
经查,2012年5月31日上午,两名投保人到你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你公司工作人员以投保人未提供银行卡、户口本为由,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以上行为有电话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不需要提供银行卡和户口本,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渝保监罚〔2012〕50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346号
主要负责人:张华明
经查,2012年5月31日上午,两名投保人到你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你公司工作人员以投保人未提供银行卡、户口本为由,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以上行为有电话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不需要提供银行卡和户口本,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